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84 期 20190508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 號
主 旨: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 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 一次用塑膠吸管: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而專供吸 食飲料時使用之塑膠材質管狀物,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二) 內食餐飲:指消費者購買餐飲後,於限制使用對象所提供餐飲之場所現場食用。但 不包括限制使用對象以外帶形式提供餐飲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 政府部門: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等場 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 間業者。 (二) 學校: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學校或 民間業者。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三)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 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 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 連鎖速食店: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 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 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三、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 (一)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使用。 (二) 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吸管,非屬本公告所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範圍: 1、經認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 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 2、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限制使用對象提供餐飲之場所,檢查一次用 塑膠吸管之使用情形,限制使用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違反本公告之處罰: (一) 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 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勸導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84 期 20190508 農業環保篇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署 長 張子敬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84 期 20190508 農業環保篇 附件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違規勸導單 一、貴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 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經(____年____月____日)稽查結果有下列違規事項: □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之消費者使用。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本次係屬第一次違規,施以勸導,開立本單,並將於___日後進行複查,若仍違反,則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告發處分,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縣(市)環境保護局 執行機關稽查人員簽名: 限制使用對象簽名: 備註: 一、相關疑義洽詢管道:環保局︰○○○○○○○○。 二、本勸導單一式二聯,第一聯交由限制使用對象,第二聯由環保局留存。 三、本勸導單採郵寄方式送達者,免限制使用對象簽名。


